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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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德农商银行借款本金85000元及至2020年5月28日止的利息、违约金11977.14元,合计96977.14元;之后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负连带偿还责任;若***、***履行了上述还款义务后,则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计1112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