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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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明赫新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5月12日起利息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