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北京石景山同心医院 德州市人民医院 费县瑞成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对被告费县瑞成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其他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1156.88元; 三、变更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鉴定费2520元,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垫付医疗费2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81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4201元,由上诉人***负担42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7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62元,由上诉人***负担636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57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