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平市建阳区山美砂石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南平市建阳区山美砂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自各借款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南平市建阳区山美砂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律师费4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0元,减半收取4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山美砂石有限公司负担,限于上述付款期限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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