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平市建阳区山美砂石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南平市建阳区山美砂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自各借款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南平市建阳区山美砂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律师费4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0元,减半收取4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山美砂石有限公司负担,限于上述付款期限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