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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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十堰汉馨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9)鄂030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十堰汉馨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十堰汉馨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军 人民陪审员 付 娥 人民陪审员 陈冬云 二O二O年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燃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