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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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14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原告张兰英、万家花、万家扣、万家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1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兰英、万家花、万家扣、万家静各项损失合计53825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兰英、万家花、万家扣、万家静各项损失合计21413元”、“原告张兰英、万家花、万家扣、万家静在领取保险理赔款当日返还给被告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37000元”; 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兰英、万家花、万家扣、万家静各项损失合计495430元(428256元×(1-10%)+110000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兰英、万家花、万家扣、万家静各项损失合计19272【21413元×(1-10%)】; 五、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兰英、万家花、万家扣、万家静各项损失合计5826元【428256元×10%-3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16元,减半收取计4758元,由原告张兰英、万家花、万家扣、万家静负担586元,被告***、被告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256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9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兰英、万家花、万家扣、万家静负担50元、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