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濮阳市龙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依法将被申请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额352033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以任何方式支付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