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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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绿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濮阳市神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濮阳益民健安老百姓大药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濮阳市神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房屋租金4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所欠租金45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濮阳益民健安老百姓大药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房屋租金23333元(减免前三个月租金1749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所欠租金23333元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解除双方2020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 被告***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