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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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尚城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沂尚城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24846.38元及利息(4983.13元的利息以4983.13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30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2469.68元的利息以2469.68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6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4983.68元的利息以4983.68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1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2482.42元的利息以2482.42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9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2482.98元的利息以2482.98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30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2483.52元的利息以2483.52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31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2482.43元的利息以2482.43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9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2478.54元的利息以2478.54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2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临沂尚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提出上诉,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则视为撤回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