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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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 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6民初2424号 原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训海。 被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住***。 法定代表人:邹军。 原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与被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孟文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瑞雪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