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鸿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衡水鸿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3222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18.7元,保全费5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