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判决生效20日内赔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的保险金1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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