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晋中市左权佳益恒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左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722执4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左权佳益恒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白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芳,女,汉族,****年**月**日生,陕西省镇坪县人。 被执行人王保龙,男,汉族,****年**月**日生,左权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左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冻结被执行人刘芳在中国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48.8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新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远琼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