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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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722执4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左权佳益恒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白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芳,女,汉族,****年**月**日生,陕西省镇坪县人。

被执行人王保龙,男,汉族,****年**月**日生,左权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左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冻结被执行人刘芳在中国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48.8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新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远琼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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