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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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汾市翼城县海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临汾市翼城县海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5000元及2020年5月3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45500元,共计220500元,并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本金175000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应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临汾市翼城县海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2元,减半收取计23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