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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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剩余部分993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以上共计11930元(已赔付2000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42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负担24元,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