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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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泽州县双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98289.45元及利息(利息以2998289.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泽州县双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53元,原告晋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2026.5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