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陵川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晋0521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沁水县端氏镇人。 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陵川营销服务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陵川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20)晋052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陵川营销服务部已于本案立案前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