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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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9)辽0881民初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微各项损失共计3421290.70元”; 二、撤销盖州市人民法院(2019)辽0881民初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微工程款4757288.28元,并从2014年1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第三项,即“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微保证金118万元,各项费用146929.53元,共计1326929.53元”、第四项,即“被告营口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周微工程款5620089.59元,并从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四、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周微保证金148万元,各项费用146929.53元,共计1626929.53元; 五、被上诉人营口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营口北海城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69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446元,合计132496元,由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