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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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尚都投资有限公司 养生堂有限公司 临沂市养生堂营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尚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养生堂营销有限公司欠款347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元,由被告山东尚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