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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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5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赔偿医疗费69780.17元(139560.34元×50%)、护理费1720元(3440元×50%)、伙食补助费1075元(2150元×50%)、交通费440元(880元×50%)、死亡赔偿金39633.50元(79267元×50%)、丧葬费17326.25元(34652.50元×50%),共计129974.9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57元,由原告***、***、***负担1280元,被告***负担28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