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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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安徽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安徽为名价格评估鉴定有限公司 六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62290元; 二、驳回原告***、六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735元,原告***、六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评估费3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2775元,原告***、六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