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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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本诉原告***、***购房款5400000元; 二、本诉被告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本诉原告***、***购房款4900000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利息以200万元购房款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诉被告全部返还该购房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90万元购房款为基数,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诉被告全部返还该购房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3740元,减半收取268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70元,由本诉被告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870元,本诉原告***、***共同负担4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380元,由反诉原告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