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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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宁永鸿木业有限公司 济宁市文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济宁市运河老院子餐饮有限公司 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10万元和止于2019年7月24日的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合计15952.08元及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8年12月19日与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永鸿木业有限公司、济宁市文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市运河老院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计算),并同时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 二、被告济宁永鸿木业有限公司、济宁市文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市运河老院子餐饮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对被告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20万元保证金享有质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对济宁市任城区龙城美墅2号楼东单元十一层东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在登记债权65867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济宁永鸿木业有限公司、济宁市文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市运河老院子餐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永鸿木业有限公司、济宁市文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市运河老院子餐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