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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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34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按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的(济宁农商行)流借字(2018)年第0302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济宁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济宁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