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微山县鲁信矿区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微山县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微山县鲁信矿区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26640元及利息640235.73元(计算至2019年12月21日,此后利息等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微山县鲁信矿区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济宁银行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334899元。

三、被告微山县中兴经贸有限公司、***、***、魏恒云、***、***在其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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