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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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偏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78236.84元,以上共计198236.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7元(已减半收取且***已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负担1913元、***负担10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