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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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2020年12月3日前偿还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借款本金59879.91元、利息11112.02元。并从2020年9月23日起以59879.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31‰(8.7‰+11.31‰×30%)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00元,减半收取648.5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