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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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本溪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修理费,合计97948.6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合计25476.45元的30%,即7642.94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元的30%,即3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7元,由原告***负担524元,由被告***负担23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