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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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达明水产有限责任公司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辽1403执恢163号 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达明水产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403民初77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于二O二O年九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九月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