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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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总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87378.9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4325.21元。 二、原告***在获得足额赔偿后分别退还被告***、***9250元,退还被告***99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0.6元,减半收取1625.3元,由被告***、***各负担81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