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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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大连丽苑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保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00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丽苑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106,371.9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丽苑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246元,由原告***承担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