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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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8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任城联社柳行信用社)个借字(2016)年第00191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6元,诉讼保全费257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