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向原告***交付位于××镇房屋1间; 二、被告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杜伟 国支付原告***违约金21500元。 上述判决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