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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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白银启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29224.62元(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全部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产生的逾期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产生的复利,以欠付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天数以年利率7.1775%计算); 二、被告白银启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19000元; 三、若被告白银启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有权以被告甘肃省药物研究院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房屋所有权证: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号、34××19号、34××24号、34××27号、34××02号、34××28号;不动产登记证:甘(2016)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432号、第0020421号、第0020423号、第0020431号、第0020429号、第0020430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各自最高额抵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1943元,由被告白银启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省药物研究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