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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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榆林市金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榆林市金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259000元及其的违约金51800元,共计310800元。 二、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6395.22元,减半收取3198元,由被告***承担3000元,原告榆林市金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