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的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损失共计1131962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792373元,原告***自负3395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13元,由原告***负担3904元,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负担91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