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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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平桂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尚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81950.62元,被告柳江县顺景运输公司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6907.8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460元,减半收取3730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7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85元,由被告***负担4700元,被告***负担1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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