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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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平桂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尚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81950.62元,被告柳江县顺景运输公司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6907.8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460元,减半收取3730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7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85元,由被告***负担4700元,被告***负担1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