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市兖州区金枫包装有限公司 山东恒鑫伟业胶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货款31286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10000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另21286元,自2015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计2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