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借款99567.53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自借款欠息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3元,减半收取计12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