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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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455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41185元; 三、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364996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14元,减半收取3707元,由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负担1853元,由被告***负担1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