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代偿金58,307.47元及违约金(以58,307.47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保险费5,474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2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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