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略阳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 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略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名下147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两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为: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870元,由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