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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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东港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连东港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优先机械土石方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1,90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0元,由被告大连东港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