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畅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茗天商贸有限公司 伊川县新睦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籽润商贸有限公司 伊川县富强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河南籽润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市兰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市兰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整及借期内利息人民币108268.34元、罚息及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年利率12.96%上浮50%即19.44%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合同约定年利率12.96%计算,以期内欠息108268.34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伊川县新睦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富强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洛阳畅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籽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籽润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河南茗天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市兰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以上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75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753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