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省高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河南省高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借款本息7105742.79元(该数据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额付清之日止,具体数额以结清当日中国银行核心信息系统统计数额为准,但不得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年利率24%);

二、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省高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河南省高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791元,由河南省高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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