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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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通化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通化县鹏飞职业技术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通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通化县鹏飞职业技术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通化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73800.00元、利息及罚息(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约定年利率4.9%计算;罚息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 二、通化县鹏飞职业技术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通化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054.28元、律师费49993.23元合计55047.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16元,由通化县鹏飞职业技术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