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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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81408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将洛阳市涧西区升龙城B区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47元,由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