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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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3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7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04年5月18日签订的《补充合同》合法有效; 二、撤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 云3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解除对登记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名下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园高科大厦第18层写字楼【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房产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武新国用(2004)字第××号】的查封,不得执行上述房产; 四、驳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3152元,由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13892元,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各负担92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31执异33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