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中融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园博湾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卓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杏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园博湾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龙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611420.48元以及从2017年4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省龙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214元,由福建省龙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614元,由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杏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园博湾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75600元;本案鉴定费218553元,由福建省龙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276.5元,由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杏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园博湾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92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