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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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花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吉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广东花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75619元及利息(以756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0.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花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440.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8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